公告日期:2025-11-12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公司发展项目进行审查。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三分之一的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就前述(一)至(四)项向董事会提出专项提案、报告或建议;
(六)对前述(一)至(四)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法律、法规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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