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规范经理的行为,确保经理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其行为规范必须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以上规定聘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四条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行为规
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经理职权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经
理负责,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理授权协助经理工作。
第六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 协助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履行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由副经理履行的职权;
(二) 根据经理的分工和授权开展工作,并对授权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
工作负责;
(三) 负责在分管职责范围内根据授权决定资金、资产运用及签发有关的
业务文件、签署合同;
(四)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制订分管范围内的年度工
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五) 负责制订并落实分管部门内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
(六) 提名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助理总监级及以上的部门管理人员;
(七) 决定分管范围内的部门总监助理以下人员的聘用、解聘、定级与奖
励方案;
(八) 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制定书面授权书明确经理对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业
务授权。
第九条 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
议。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行事。
第十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劳动
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负有
诚信的义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经理。
第十三条 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经理指定一名副经理或董事会指定一名
董事代行职权。
第十四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经理为行使管理权而由公司经理召集的会
议。公司重大决策一般应召开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经理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应在 5 个工
作日内召开总经理临时办公会议:
(一)经理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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