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莞硅翔”)股东购买东莞硅翔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担任公司本次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涉及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是否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上市公司上市前专注于户外智能照明及云控系统领域,上市后于 2021 年启动新能源汽车产业战略,以“资本+技术”深化产业布局,通过外延并购和内部自研,搭建了覆盖“车身轻量化-电机核心部件电池安全系统-智能充电网络”的完整技术生态链,不断强化在新能源电池及汽车配套领域的全产业链配套服务能力。
东莞硅翔聚焦于电芯信号采集与热管理两大核心领域,产品广泛应用于新能
源动力电池、新能源整车、储能及数据中心等领域,公司盈利能力较强、市场空间广阔、发展潜力较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上市公司与东莞硅翔同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继续加码新能源赛道、践行新能源产业战略的重要举措,双方新能源领域的下游客户主要为新能源动力电池企业、整车厂及储能客户,存在较强的客户及业务协同。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强化第二增长曲线,完善新能源板块的业务链,增强在新能源电池及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全产业链配套服务能力。
因此,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属于同行业并购。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最近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谢明武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严若红、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 23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东莞硅翔 100.00%的股权,以及拟向其他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声明承诺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六、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3、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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