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莞硅翔”)股东购买东莞硅翔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担任公司本次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就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核查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聘请浙商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及审阅机构;
4、聘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上市公司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 磊 李子韵 管丽倩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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