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莞硅翔”)股东购买东莞硅翔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担任公司本次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25 年 11 月 11 日,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的保密措施:
1、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2、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
3、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4、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5、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与聘请的中介机构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内幕信息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严格的登记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 磊 李子韵 管丽倩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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