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7 18:24:41 股吧网页版
翔丰华: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7


证券代码:300890 证券简称:翔丰华 公告编号:2025-51
债券代码:123225 债券简称:翔丰转债

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35 号)核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841,741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7.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9,999,966.0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971,698.1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7,028,267.94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众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出具了“众会字[2022]第 06923
号”验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96 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期限 6 年;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80,000.00 万元,扣除各项
发行费用人民币 9,271,542.41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0,728,457.59 元。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出具了“众会
字(2023)第 09233 号”《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公司在建设银行新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四川翔丰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050267720800000008、51050267720800000007,截至 2025 年 6 月 16 日,专户
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且需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聪、杨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