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会议决议
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6年4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线上结合线下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委员3人,实际出席委员3人。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翟登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委员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创业板信息披露指定网站的《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4)。
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回避,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0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回避票数3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委员会制定了《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审议,委员一致认为该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合理、可行。
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回避,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3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回避票数0票。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
1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
3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 、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 、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所有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上海市翔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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