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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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460 号
致: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安全”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松原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前赎回(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相关事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和《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赎回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和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赎回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赎回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一) 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相关的议案,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2024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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