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977 号
致: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安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2 点;召开地点为浙江余姚市牟山镇运河沿路 1 号公司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证券的种类
2.02 发行规模(修订)
2.03 债券期限
2.04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2.05 债券利率
2.0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2.07 转股期限
2.08 转股价格的确定
2.09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2.10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11 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2.12 赎回条款
2.13 回售条款
2.14 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2.15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16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2.17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修订)
2.18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修订)
2.19 担保事项
2.20 评级事项
2.21 募集资金存管
2.22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2.23 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6、《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7、《关于公司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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