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3 18:49:12 股吧网页版
松原安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7 楼 邮编 310000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513号
致: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松原安全”)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
资料、文件和信息,该等资料、文件和信息以及资料、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也不对公司就本激励计划拟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财务数据测算及其影响是否恰当和准确发表意见。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松原安全系依法登记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核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1730145332E的《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余姚市牟山镇运河沿路1号,股本总额为47,300.1266万股,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