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认真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有利于稳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充分调动团队积极性、创造性,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拟定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审核意见
经认真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考核指标设置科学合理,兼顾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短期经营目标,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有利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拟定的《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对《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经认真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符合《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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