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7 17:00:41 股吧网页版
山科智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7


证券代码:300897 证券简称:山科智能 公告编号:2025-035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3)。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7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7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头47号山科智慧园B座10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钱炳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截至2025年7月1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0,219,80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153,728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9,066,076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2人,代表股份78,933,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59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8,310,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120%。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股份622,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9%。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 622,8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4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陈重华律师、莫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8,857,7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8%;

反对 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弃权 74,9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546,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148%;
反对 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8%;

弃权 74,9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264%。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