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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山科智能: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终止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终止的

法律意见书

电话:0571-877522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景昙路 9 号西子国际 C 座| 邮政编码:310000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终止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终止相关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终止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终止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的确立

2015 年 6 月 12 日,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胡绍水共同签署了
《一致行动协议》,确立了共同控制公司的法律关系。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胡绍水共同确认在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时一致行动,各方采取一致行动的具体方式包括:(1)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各方在行使提案权和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①如任一方拟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各方名义共同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如果协议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事项行使提案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照钱炳炯的意见决定是否提交该议案;②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议案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或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钱炳炯代表各方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协议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议案行使何种表决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按照钱炳炯的意见对该等议案行使表决权,或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钱炳炯代表各方对该等议案行使表决权。(2)各方在行使公司的其他董事、股东权利时也应保持一致。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六十个月。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

2025 年 9 月 27 日,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胡绍水共同向公司
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函》,明确上述《一致行动协议》
有效期于 2025 年 9 月 27 日届满后,各方将不再共同全部或部分续签一致行动协
议。

本所认为,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六十个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20年 9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据此,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

王雪洲、胡绍水签署的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已于 2025 年 9 月 27 日届
满。现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胡绍水明确作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意思表示,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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