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 于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 座 9-12 楼 邮政编码:310012
总机:0571-87006666 传真:0571-87006661
网址:www.zjblf.com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关于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法意书第 0476 号
致: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郑梁律师、余方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及其所述事实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
重大遗漏的情况。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 6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5:00 时在浙江省温州
市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650号兴业楼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公告。公
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投票规则、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1 月 28 日。
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00《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扩大产能并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