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 于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 座 9-12 楼 邮政编码:310012
总机:0571-87006666 传真:0571-87006661
网址:www.zjblf.com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 指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熊 指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猫乳品
本次股票激励 指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
《激励计划 指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草案)》 划(草案)》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限制性股票 指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法律意见书》 指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关于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
《公司章程》 指 熊猫乳品现行有效的并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法意书第 485 号
致: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熊猫乳品的委托,担任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熊猫乳品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上市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上市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机制、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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