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上海凯鑫、公 指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激励计划 指 上海凯鑫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因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未达到上海凯鑫 2021 年限制性
本次作废 指 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而需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1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事宜
《审计报告》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凯
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嘉源、本所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考核管理办 指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法》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在本法律
中国 指 意见书中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5-119
敬启者:
本所是中国境内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凯鑫聘请本所担任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激励计划本次作废所涉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上海凯鑫本次作废相关文件,并就有关法律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上海凯鑫本次作废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海凯鑫为实施本次作废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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