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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3 18:45:02 股吧网页版
*ST凯鑫: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4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原则上只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除非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批准,不得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做出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对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对外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有关议案。经公司同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对外担保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与该对外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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