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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3 18:46:22 股吧网页版
*ST凯鑫: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4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程序,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和义务,促进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是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的职业操守、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并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5.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6.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秘书辞职或离职后三个月内召开会议聘任
新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指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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