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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3 18:46:23 股吧网页版
*ST凯鑫: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4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战略规划、突出主业和提
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在 50%以上,或虽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即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未达到 50%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
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
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
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六条 对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的管
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针,
有利于公司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公司的主业发展,防止盲目扩张、人情投资等不规范的投资行为。

第八条 设立控股子公司要进行投资论证,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投资论证通过审批后,由指定人员负责完成控股子公司的筹办工作。
第三章 规范运作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
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或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监事会(或监事)。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如
有)或监事会(如有)。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签
订重大合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控股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事先报告公司审核。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控股
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由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
选举和更换,公司推荐的董事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应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具体产生方式可由控股子公司章程约定。根据控股子公司规模和业务状况,不需设立董事会的,其执行董事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非职工监事由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推荐,经控股子公
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推荐的监事应占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根据控股子公司规模和业务状况,不需设立监事会的,其监事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七条 公司除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外,还可向控股子公司委派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派往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
《公司法》和各控股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或委派程序:控股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确定或提名。由公司推荐并担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履行相应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可根据需要对推荐人选在任期内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公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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