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首届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其他则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由
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条件。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审计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执行任务需要时,有权聘请独立咨询顾问、法律顾
问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必须提供审计委员会认为合适的财务和资金保证,用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和审计、审阅以及验证等相关服务的报酬及审计委员会聘请的各种顾问的报酬。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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