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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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胤时尚”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已获得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和陈述、说明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
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和误导之处;
2、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电子文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该等文件上的签名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有效的;该等文件中所述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应提供而未提供的任何有关重要文件或应向本所披露而未披露的任何有关重要事实,且在向本所提供的任何重要文件或重大事实中,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之处。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司或者相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导致歧义、曲解或片面地引用,并应保证在刊发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在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中胤时尚是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合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胤时尚是一家于 2018 年 10 月由温州中胤时尚鞋服设计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浙江中胤时尚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07 号)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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