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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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贺莉莉律师、周桥山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6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司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就召开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6),并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发布了《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会议通知
中包括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
法等相关事项。
(二)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温州
市鹿城区丰叶路 180 号新大楼四层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
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倪秀华主持。
(三)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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