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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