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管理,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 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 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的
需要确定本条第(二)、(三)项所述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并提
交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
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
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向公司股东会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九条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准备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
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如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
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第九条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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