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公司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决策中,保
障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
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
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
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
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
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
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
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
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
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
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
本章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
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
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实施
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
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
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不得以经营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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