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
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
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关系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成前款第 (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
方名单及关联信息。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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