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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7 19:35:00 股吧网页版
中胤时尚: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
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
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
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
保等。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
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
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合作关系的担保申请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
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九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于超出部分,应要求
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
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
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
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保证担保
责任或要求对公司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行使抵押权或质
权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 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
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
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
相关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
容;

(三) 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 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
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
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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