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
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各方面积极履职,并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
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的人
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
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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