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5]GAD-03 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56 号远洋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电话:(010)85865151 传真:(010)85861922
邮政编码:100025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5]GAD-03 号
致: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军利律师、殷庆莉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联系人等。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 15:00 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 39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公司董事长洪伟艺主持;网络投票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进行,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1 日
9:15—15:00。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计 86 人,均为 2025 年 7 月 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97,579,2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81,803,369 股的 53.672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88,938,8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81,803,369
股的 48.9204%;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1 人,代表股份 8,640,3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81,803,369 股的 4.7525%。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现行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