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1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6号2楼 邮编:215011
电话:0512-67010501 传真:0512-67010500
二〇二五年九月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2025新苏律意字第0074号
致: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日在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徐家观路
29号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会议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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