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的,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就职前,原审计委员会委员仍应继续履行职责,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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