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含直接和间接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审议。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必须向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公司、子公司对被担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的债权。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
第九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子公司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决议。
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
记录。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
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方可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合同事项明确。
第十六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对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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