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8 23:05:00 股吧网页版
日月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2 名,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须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并最终确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按以下程序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需要选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向有权提案人收集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的提案。

(二) 安排公司有关部门,独立搜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形成书面材料。

(三) 与候选人联系,征求被提名人被提名的意见并取得相关书面文件。
(四) 要求候选人提供其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的文件。

(五) 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六) 将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关文件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研究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程序,形成书面意见递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 10天内召集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