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参
股公司出现、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情形以及该等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者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项第 2-4 条以外各条款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上述第(三)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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