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
作,负责协调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必要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应于召开前 3 天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限。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
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相关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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