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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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康达股发字[2025]第 0085-3 号
二○二六年五月
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函》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 5
第二部分 关于《第二轮审核函》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 81
第三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 8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89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8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9
四、发行人的设立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9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95
六、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5
七、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及其演变...... 96
八、发行人的业务...... 9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04
十四、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5
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0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05
十七、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0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08
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08
二十、结论性意见...... 109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康达股发字[2025]第 0085-3 号
致: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汇创达的委托,担任汇创达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审核要求,发行
人将补充上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相关数据及信息,本所律师对相关事项
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构成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仅供汇创达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作为汇创达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有关简称或术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可能会存在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汇总不一致的情形,主要系四舍五入导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报告期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连续期间,报告期各期末指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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