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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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552 号
二〇二五年十月
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552 号
致: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创达”或“公司”)的委托,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1 号》及其他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
查阅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宜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相关议案并发表意见。
(二)2025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
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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