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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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25]第 0085-2 号
二○二六年一月
目 录
目 录......2
《第二轮审核函》问题 2......4
《第二轮审核函》问题 3......5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25]第 0085-2 号
致: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汇创达的委托,担任汇创达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04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函》”),本所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仅供汇创达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汇创达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有关简称或术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轮审核函》问题 2
发行人子公司信为兴持有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已到期,正在办理续期手续。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已到期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合规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2)证书续期事宜预计不存在重大障碍的情况下尚未办理完毕的原因,预计取得时间。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已到期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合规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核查,东莞信为兴已于 2026 年 1 月 5 日取得东莞市
生态环境局核发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莞排(2026)
1110001 号),有效期自 2026 年 1 月 5 日至 2031 年 1 月 4 日。
根据东莞信为兴提供的产线环评报告及相关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证明、污水处理费缴纳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莞信为兴生产经营过程主要涉及员工生活污水的排放,且东莞信为兴已缴纳了证书失效期间的污水处理费,生产过程环保设备正常运行,未造成重大环境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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