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4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5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股份数量扣减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量5,578,613股后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87,107,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383,042,278股(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最终确认的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本次转增股数为87,106,999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383,042,277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95,935,278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5,578,613股后的股本290,356,665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435,534,997.50元(含税)。
2、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5,578,613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股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435,534,997.50元/295,935,278股×10=14.717238元。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转增股数=转增股份总额/总股本×10=87,106,999股/295,935,278股×10=2.943447股。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证券专用账户股份)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1+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证券专用账户股份)折算每股转增股数)】=(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4717238元/股)/(1+0.2943447)。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6年4月1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2025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股份数量扣减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量5,578,613股后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87,107,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383,042,278股(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最终确认的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本次转增股数为87,106,999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383,042,277股)。经上述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本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出现股权激励行权、新增股份上市、股份回购等情形发生变化的,按照分配比例不变原则对分配及转增总额进行调整。
2.自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方案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间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95,935,278股剔除已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5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000000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3.0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1.50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