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
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应当诚实履行。
第八条 合法合规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应为公司外部的单位(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捐赠时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对外捐赠,由公司总经理审议通过,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的对外捐赠,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未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捐赠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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