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4 20:11:42 股吧网页版
凯龙高科: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及通知...... 3
第三章 参会人员...... 4
第四章 会议提案...... 5
第五章 会议表决及决议...... 5
第六章 会议记录及保存...... 7
第七章 附 则......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行为,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科学、审慎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及通知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第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二日以前。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且可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者,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议案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召开会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真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按视频会议显示在场的、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等有效证明文件的,或者事后提交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的董事来计算。

第三章 参会人员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第十五条 董事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董事会可不需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并由全体董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书面决议应于最后一名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与董事会其他方式通过的决议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