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金融、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勤勉诚信地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应当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能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融资、资产并购、重大合同等重大经营活动时,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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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相关意见,以确保此类活动符合规范运作要求。
第八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九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 1 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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