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凯龙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为他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人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公司有权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及权限审议批准。未经有效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
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证券投资部。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
1、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
2、被担保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和审计报告;
3、未来一年财务预测;
4、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5、被担保方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6、银行信用;
7、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8、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9、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10、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11、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评估,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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