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编报要求、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六条 公司董秘办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
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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