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董秘办,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八条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九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第十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第十二条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公司董事、其他高管及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及其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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