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当选条件和任职期限等,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按以下程序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及以上成员联名可要求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因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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