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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9:11:36 股吧网页版
兆龙互连: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者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包括:
(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系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虽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对控制的公司或其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进行管理控制的,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情况,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

第十条 子公司在决定和处理重大事项时,必须按照本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事先报告公司审核。上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兼并、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签订重大合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月度、季度财务报告,汇报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二条 子公司档案管理必须依照公司规定严格执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等措施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应由公司董事长决定,推荐或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推荐和委派的人员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派往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根据《上市规则》需公司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根据公司管理层的要求,及时向公司管理层进行述职汇报。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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