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5 月 15日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斗路 666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所提供的文件和有关资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相关文件等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该等文件和有关资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且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以及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由2025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开的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5 月 15日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斗路 666 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5,658,0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806%(公司总股本为90,00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账户持有股份数 401,830 股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9,598,170 股,下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4,982,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26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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