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规定以及《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参考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募集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若公司属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应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中明确的情形,包括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等,且需经股东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处罚。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交所同意。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进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也应通过专项账户实施,开展现金管理应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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