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投资行为(不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事项):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三)已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其它战略性业务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是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及相关要求,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前款标准的对外投资,由董事长决定。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时,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投融资部或负责投资项目的其他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对外投资项目责任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全程管理,包括市场信息收集挖掘、项目筛选、项目初评、立项报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项目评估、项目决策、合同签订、收购后整合、购后监管及分析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协同投融资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银行开户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决定公司向被投资公司派出的董事或经营管理人员,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后参与和监督被投资公司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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